公安部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(eID)用户服务协议

 

第一条 定义

l 甲方:个人客户姓名(系统打印)

l 乙方:公安部第三研究所

l 本协议所指eID登记发行机构为【】,eID载体是指【】。

l 本协议除另有明确规定外,用语的含义以《eID术语及统一称谓》规定为准。

l      本协议由本协议条款与eID个人信息保护政策》以及乙方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组成,各项规则有约定,而本协议条款没有约定的,以各项规则约定为准。甲方对本协议理解和认同,即对本协议所有组成部分的内容理解并认同,甲方开通eID后使用eID服务,即受本协议所有组成部分约束。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,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。eID个人信息保护政策》以及乙方的各项规则以乙方网站公示的内容为准,如乙方各项规则发生变更,以乙方网站www.eid.cn通知的变更内容为准。

 

第二条 甲方权利、义务

(一)权利

1.      甲方自愿申请eID并开通eID。开通eID以后,甲方可基于eID接受eID网络身份运营和服务机构提供的eID服务在支持eID的互联网应用中证明自己的身份。

2.      eID有效期内,甲方有权根据eID的各种状态条件办理挂失、解除挂失、停用、注销、更新等业务。

3.      甲方对eID业务如有疑问、建议或意见时,可登录乙方网站www.eid.cn 或到eID登记发行机构进行咨询。

(二)义务

1.      甲方领取的eID载体应根据eID登记发行机构的规定使用。

2.      为了便于乙方为甲方开通eID和向甲方提供服务,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姓名、身份号码,此部分信息,乙方用于基于密码算法生成甲方的eID数字身份,在eID服务中,eID数字身份代替甲方身份信息用于标记甲方身份。甲方还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手机号码,以用于验证甲方的身份和联系甲方,或者在必要时乙方和其他eID服务相关机构会通过该手机号码下的短信通道为甲方提供eID有关服务。

3.      甲方承担eID载体和eID签名密码的保管责任。

4.      甲方在eID有效期内,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,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,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。

5.      甲方不得利用eID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。

6.      甲方办理和使用eID服务时,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,需同时遵守。

 

第三条 甲方注意事项

(一)甲方应年满【14】周岁方能开通eID。鉴于eID的开通由eID登记发行机构办理,不同的eID登记发行机构对于未成年人eID载体的发行策略不尽一致,可能影响未成年人eID的开通,如甲方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是否能办理eID的开通或具体办理流程以eID登记发行机构要求为准。未成年人的eID仅能用于网络身份验证。

(二)甲方申请开通eID时,应认真阅读并遵守《公安部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(eID)用户服务协议》和乙方网站www.eid.cn 上公布的各项规则。甲方应在遵守法律及本协议的前提下使用eID若甲方使用eID进行网上业务遭受损失,乙方仅在己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

(三)甲方办理eID开通、停用、挂失、解除挂失、注销手续、eID签名密码重置时,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,并以合法方式进行确认。eID仅供合法申领的用户使用。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。

(四)向甲方提供eID有关服务时,因甲方的操作可能会发生短信通信费用,该部分费用由甲方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收取。

(五)在有效期内,甲方领取的eID载体损毁、锁码、遗失或eID签名密码泄露、遗忘,应及时到eID登记发行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网点办理更换、解锁、挂失或eID签名密码重置手续。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。

(六)甲方理解并承认,使用eID载体及eID签名密码完成的行为都将被判断为由甲方出于本人意愿完成,且由此产生的书面及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eID服务的有效凭据。

 

第四条 乙方权利、义务

(一)权利

1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情况,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eID开通申请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具有对eID系统进行升级、改造的权利。

(二)义务

1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eID开通手续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eID状态咨询服务,并在乙方网站www.eid.cn 公布eID介绍、热点解答、业务规则等内容。

3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,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另行授权许可披露的除外。

4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甲方申请领取eID的,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eID交付给甲方。

5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收到甲方对eID状态的问题反映时,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。

 

第五条 免责

乙方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:

(一)甲方eID载体遗失且未及时挂失;

(二)甲方未妥善保管eID签名密码;

(三)甲方将eID载体转借他人使用;

(四)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和乙方的有关服务规定正确操作;

(五)不可抗力,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、黑客攻击、网络中断、政策变化等。

 

第六条 eID状态

eID有如下状态,甲方同意乙方按如下状态条件管理甲方eID

(一)可用:在无挂失、停用、注销eID的情况下,eID自开通之日起至三年有效期内均为可用状态。eID状态为可用时,甲方可以使用eID服务。

(二)挂起:甲方申请挂失eID载体后,eID状态为挂起。此时,甲方暂时不能使用eID服务:甲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eID登记发行机构申请eID解除挂失。甲方申请解除挂失后,eID恢复到挂失操作之前的状态,

(三)注销:甲方申请停用eID或注销eID载体后,eID的状态为注销。甲方如需再次使用eID服务,应重新申请eID发生以下情形,乙方可以注销甲方eID

1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甲方在公安人口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发生变更,导致与甲方开通eID时所提供的甲方个人信息不一致时;

2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因乙方与eID登记发行机构合作终止导致乙方无法取得eID载体状态信息可能给甲方使用eID造成重大影响的,经合理通知后;

3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因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不得不注销甲方eID的情形;

4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其他可能会导致甲方重大风险而不得不注销甲方eID的情形。

(四)过期:eID自开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。超过有效期后,eID状态为过期。如eID已过期,甲方将无法使用eID服务,甲方可通过更新eID重新使用eID服务。

 

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

本协议各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,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或解释并无影响。本协议的成立、生效、履行和解释,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甲乙双方因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,双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 

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

本协议一式两份,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,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。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eIDeID签名密码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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